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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河北省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1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8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4]1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8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廊坊市开发区中棉储运中心等3户企业200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冀地税发[2003]8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北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华糖大酒店3户企业,因下岗职工较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53号通知规定的精神,同意对2003年度廊坊市中棉储运中心城镇土地使用税446269.16元、北京外企联谊中心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 496000元、华糖大酒店城镇土地使用税123602.88元予以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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