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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2]18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2-1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2002]18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2-1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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