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1999]4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19 失效日期:2007-5-8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本文自2007年5月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