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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8]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9  失效日期:2006-3-30 【注:本篇法规已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

                               文号:财税字[1998]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9  失效日期:2006-3-30
    【注:本篇法规已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法规,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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