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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8]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2-21  失效日期:2012-7-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2008]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2-21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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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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