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8]1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29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8]11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29  失效日期:2009-1-1
—————————————————————————————————————————————————————————————————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