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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7]1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9-6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财税[2007]1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9-6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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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本文自2009年1年1日起全文失效。】

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现就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市)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三、2008年1月1日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按新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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