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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7]1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7-26  失效日期:2009-1-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7]1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7-26  失效日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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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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