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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5]1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4  失效日期:2012-7-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5]1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4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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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和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诲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冲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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