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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10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2  失效日期:2009-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2005]10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2  失效日期: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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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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