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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7  失效日期:2008-1-17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文号:国税函[2005]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7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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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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