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5]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7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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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 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