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3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4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5]3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14  失效日期:2011-1-4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