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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3]5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30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3]5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30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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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1日起,浙江(不含宁波市,下同)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浙江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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