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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3]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27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3]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27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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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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