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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8]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10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甘肃、新疆、青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区、市),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2.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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