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8]2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10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江苏、广西、新疆、浙江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辽宁省大连市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省青岛市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省常州市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省绍兴市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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