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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8]4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9  失效日期:2012-1-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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