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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447
核心提示: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7]2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12-19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红2006]90号)精神,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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