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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7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4-2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4日

 

 
关键词: 失效法规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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