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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8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4-2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关键词: 失效法规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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