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8]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3-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