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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3-4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黄陵市煤炭资源状况和价格水平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将黄陵市境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由现行的每吨0.5元调为每吨1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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