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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42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3-6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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