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8]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3-6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