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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9]18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4-15  失效日期:2006-4-3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关键词: 失效法规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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