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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回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25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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