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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6]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6-6-13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将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的资源税税额由原来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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