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油函[1994]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27  失效日期:2011-1-4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法规,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法规同时废止。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