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10-30 失效日期: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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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本文自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失效。】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