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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1-22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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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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