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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3]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3-6-16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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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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