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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1]4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8-15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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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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