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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3-9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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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近几年,契税工作有了进一步进展,但工作尚不平衡。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全面开展契税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按我部“三定”方案,契税由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主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确定契税主管单位,加强征管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由其他部门代管的,要与有关部门商量,把征管工作接管过来。

  二、按现行政策把城乡契税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凡未恢复征收的,应即做好工作恢复征收;已恢复征收的,应加强征收管理,把应征税款征起来。

  三、契税收入仍全部留给地方,纳入预算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成比例由各省财政厅(局)自行确定。

  四、各地可根据近几年房产转移、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情况,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契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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