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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1988]3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6-28  失效日期: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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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1985年3月9日《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1985年7月8日《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契税的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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