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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8]64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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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法规: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法规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法规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法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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