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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2]3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7-17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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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法规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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