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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5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9-17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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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1988]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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