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农税字[1988]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10-10 失效日期:2011-2-21
—————————————————————————————————————————————————————————————————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