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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10-10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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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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