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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12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19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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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法规,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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