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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12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11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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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法规,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表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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