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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2]144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10-10  失效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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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全文失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法规: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法规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法规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法规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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