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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2]135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9-11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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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法规“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法规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法规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法规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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