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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2]12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8-17  失效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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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到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目前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一、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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