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地字[1989]13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9-11-29  失效日期:2007-6-11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法规,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法规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