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地字[1989]123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89-11-13 失效日期: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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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第二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法规,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此条款失效】
三、除上述法规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法规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