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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84]34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4-12-10  失效日期: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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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对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和支付手续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由建设银行负责对纳税单位报送的统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进行审核;督促纳税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按时划转入库;对不按期纳税的单位,负责进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及负责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和竣工清算工作的,均可按照规定比例提付代征手续费。

  提付手续费的比例应区别代征代缴业务繁简和代征税款多少的不同情况,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一点五的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具体确定。

  二、由税务机关直接组织征收和按照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由建设银行代扣代缴的建筑税收入,以及罚款收入,不计提手续费。

  三、代征手续费,由市、县税务局按照规定比例,按季从代征税款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支付给建设银行。代征手续费应随同竣工清算进行清结。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应当健全手续,及时记帐,按季编报《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季报表》,逐级汇总,上报税务总局。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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