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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本文自1986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农办恢字[1962]15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62-6-19  失效日期:198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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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农林法规的通知》,本文自1986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法规: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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