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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关于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菲律宾原产货物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协定税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注: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9-6-30  失效日期: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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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 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 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 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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