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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纪念金币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9]2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9-4-30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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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出口猪年生肖金币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50号)收悉。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商品代码为71189000报关出口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纳入含金产品免税范围,实行出口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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