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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521B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7]5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5-21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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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等文件的精神,税务总局调整了200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为CMCODE_20070521B),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下载并进行文件检测,由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税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发放给出口企业,或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最新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自行安装使用。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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