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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7]48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5-11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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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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