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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67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7-11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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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对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率文库”目录下,版本号为CMCODE_20060615B,请各地注意接收。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上,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安装。

  二、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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